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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解决被辞退和开除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待遇 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日期:2012-05-10 浏览次数:  作者:张民

  当前,我国工作人员退休养老待遇主要分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行政机关退休人员退休津补贴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对被辞退和开除(包括刑满释放)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所享受的养老待遇有这不同的处理方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只要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被辞退和开除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个人已缴纳的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退还个人后,按退保处理;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辞退和开除后,就失去了一切行政机关给予所属工作人员的保障待遇(包括基本养老待遇)。从三种职工基本养老政策对待被辞退和开除人员处理方式的差异上可以看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或开除,如果距退休年龄不足15年,就失去了养老保障。所以当今此类人员在一些地方成为老上访户,影响了社会的和谐。
  由于上述原因,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要不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就不会被辞退和开除。这就在人们意识中形成了行政事业单位“能进不能出”,进了行政事业单位就捧上了“铁饭碗”,这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而目前对被辞退和开除(包括刑满释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都有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但失去“老有所养”这一基本的民生保障,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特建议:对被辞退和开除(包括刑满释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作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应政策,一次性补缴相应年数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使这部分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后,可以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

                                         (该提案系省政协委员张民在政协江苏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提交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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