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 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杠杆作用
——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集体提案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行政法规强制实施,由政府负责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具有预防失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功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制度的功能和定位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目前,我市除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之外的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为2%,个人为1%。多年来,我市失业保险基金一直处于“收入多、支出少、结余大”的状态,基金管理应遵循“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我市大量资金闲置,影响了失业保险基金应有作用的发挥。
因此,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 尽快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即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的结余、参保单位裁减职工的数量决定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对于减轻参保单位和职工负担,稳定就业岗位,促进全市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更好地发挥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杠杆作用,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市已具备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的条件和能力
1、基金积累雄厚,保障到位
目前,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53个亿,位居全省之首,覆盖率达98.89%,参保缴费人数达210万人,月均征收额近2亿元,失业保险金备付能力超过212个月,城镇登记失业率在可控制范围内。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在2009年、2010年期间,我市对参保单位下浮了1%失业保险费费率,减轻企业负担7.88亿元,虽收入减少7.88亿元,但全市两年收支结余达仍高 8.3亿元,仍然保持较高额度的结余,特别是今年费率恢复3%后,1-9月份结余已达9亿元,预计全年增幅将达到121%。基金收入增长远远快于支出增长,资金保障无后顾之忧。
2、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
我省《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省长令第72号)第十五条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或者国家启动失业预警应急响应机制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地区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下浮失业保险费率、缓收失业保险费和拨付经批准的其它支出等措施,给予用人单位特别援助”。我市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依据充分。
3、国内外均有此先例
据了解,美国早就通过实行差别费率或浮动费率引导企业减少裁员来稳定就业。我国山东省烟台、日照等城市也于近期先后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此举深受单位和职工好评,社会反映良好,而这些城市的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和南京比相差甚远。
建议我市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机制
1、建议我市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统一标准浮动缴费比率。根据我市基金积累情况,在失业保险费3%比率范围内,实施阶段性降低或上浮失业保险费率。鉴于我市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量大,可以实行全市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各自按照降低缴费费率50%的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此操作简单易行,解决闲置资金过大,发挥帮企稳岗作用。
2、建议在我市参保单位和职工按统一标准浮动缴费比率的基础上,可依据参保单位裁减职工的比率来确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比率。根据参保单位裁减职工比率来确定该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率,对上年度没有裁减职工的单位,本年度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下浮1%,上年度裁减职工人数在上年末参保职工人数10%以内的,每降低1%,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即下浮0.1%。让少裁员的单位少交费,多裁员的单位多交费,遏制单位制随意解雇职工,减少失业频率,保障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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