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发展
会员发展
(2021年7月6日中国民主建国会
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十六次主席会议修订)
为规范本会发展会员工作,适应新时代参政党建设的新要求,根据《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相关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发展会员工作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贯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为主,以经济界人士以及相关的专家学者为主,发展与巩固相结合,有计划地稳步发展的方针。坚持质量优先、保持特色、优化结构的发展原则。
二、凡符合本会发展范围和条件并承认《中国民主建国会章程》的申请人,须向当地本会组织递交书面入会申请、个人简历、最高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和个人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本会组织应与申请人进行认真谈话,介绍会的情况以及有关统一战线、多党合作的基本知识,并了解其政治态度。
四、对确定的发展对象须进行考察,由本会地方组织发函征求发展对象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或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全面了解其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廉洁自律等情况,重点把好政治关和廉洁关,注重业务能力和代表性。在同一地区,对于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长期分离的申请人,原则上应由工作所在地组织发展,户籍所在地组织协助考察。发展非户籍地跨省份人员要从严掌握,确需发展的,还应由户籍所在地中共党委统战部门协助了解有关情况。
五、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要征求所在单位、行业中共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机构、社会组织监管部门以及有关中共党组织的意见。
发展民营经济人士,要征求所在地中共党委统战部门以及企业中共党组织、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并听取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意见,了解其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和劳动保障等情况。
六、考察应填写《中国民主建国会入会申请人考察表》(见附件2)或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在考察期间,可邀请其参加会的有关活动,增加相互了解。对发展对象一般应有6个月以上的培养考察期。
七、经考察合格的申请人,由其所联系的基层组织通知其填写入会申请表。请两名会员作为入会介绍人,并签署介绍意见。
八、经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其入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以上委员会批准。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应对支部讨论通过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查,之后报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以上委员会批准。
中央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吸收会员。
九、经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以上委员会或经同级委员会授权的主委会议、主委办公会议或常委会议批准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申请人即成为本会会员。会龄从批准之日起计算。
十、设区的市、自治州和直辖市的区以上委员会负责向新会员核发会员证,并将《中国民主建国会入会通知书》(见附件3)和《入会申请表》发送至新会员所在单位的中共党组织或其档案存放单位作为存档依据。
十一、各级地方组织应加强新会员的教育管理。以政治培训为主,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新会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新会员思想政治素质。
十二、本办法由会中央组织部解释。
注:民建南京市委组织处电话:83196230,83196229 邮箱:njmjzzc@126.com